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3055号
申请执行人:陈良种,职工。
委托代理人:许杏春,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於银富,自由职业。陈良种与於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於银富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陈良种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於银富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良种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0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梁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