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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珍卿诉被告西安宏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卿,西安宏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李珍卿,女,192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委托代理人尚西胜,男,194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尚亚芹,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被告西安宏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杨喜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胜利,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贾保安,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珍卿与被告西安宏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珍卿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珍卿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珍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