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142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夏训银与金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训银,金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龙商初字第1429-2号原告:夏训银,男。被告:金陈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训银诉被告金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训银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训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夏训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