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秀臻与杨旭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臻,杨旭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3051号原告王秀臻,女,193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青岛路211号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旭光,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臻与被告杨旭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臻于201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臻负担。审 判 长 雷鸿春审 判 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颖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