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414号申请人马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28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11月15日。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款27000元,案件执行物鼓风机一个,案板一个,并已发还申请人马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