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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贾奎明与被告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奎明,郭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贾奎明。被告郭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奎明与被告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查无“郭勇”其人,但原告举证的《借条》上借款人署名为“郭勇”。原告称该“借款人”在与其交往的过程中,始终以“郭勇”的名义进行。原告申请撤诉,称将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退付。审判员  崔志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雅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