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环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贾奎明与被告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奎明,郭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贾奎明。被告郭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奎明与被告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查无“郭勇”其人,但原告举证的《借条》上借款人署名为“郭勇”。原告称该“借款人”在与其交往的过程中,始终以“郭勇”的名义进行。原告申请撤诉,称将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退付。审判员 崔志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雅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