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永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臣与陶芳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臣,陶芳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民初字第465号原告:李臣。被告:陶芳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金华。原告李臣诉被告陶芳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以被告陶芳和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双方纠纷已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双方纠纷已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臣负担。审判员 金建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熏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