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马建尧。委托代理人:李庆海。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