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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马建尧。委托代理人:李庆海。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