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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韶关市碧岛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喻亮琼、潘光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碧岛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喻亮琼,潘光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269号原告韶关市碧岛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碧岛豪庭小区内9号。法定代表人郑琼贞,经理。诉讼代理人付纯庚,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彭火平,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喻亮琼,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潘光省,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碧岛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喻亮琼、潘光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碧岛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碧岛豪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小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露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