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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杭州成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同方(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成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同方(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411号原告杭州成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委托代理人陆明。被告同方(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成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方(浙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成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成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杭州成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