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472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与梁荣、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梁荣,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7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南路12号。现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南路***号。代表人:雷天安。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芝。被告:梁荣,籍住西安市灞桥区空军工程学院八系。委托代理人:刘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十里铺北酒十路93号。法定代表人:屈书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仵宏,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诉被告梁荣、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7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468.5元。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史洪锡人民陪审员 张晓慧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