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一军与杨海洋、张松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军,杨海洋,张松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519号原告:王一军,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杨海洋,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张松林,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军诉被告杨海洋、张松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