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衢民终字第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海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彦。
委托代理人:李玉红。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留梦梅。
上诉人徐露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海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留梦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2)衢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2)衢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郑尹秋
代理
审判员 叶光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