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梁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启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商梁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启高,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1月26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13日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启高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兴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启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30日9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杨启高在商丘市人民公园盗窃被害人徐××钱包一个,逃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启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启高供述,被害人徐××陈述,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启高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启高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启高的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兴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