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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牡民初字第2753号

葛海燕与方英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海燕,方英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2753号

原告:葛海燕。

被告:方英群。本院在审理一案中,原告葛海燕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海燕负担。

审判员  刘德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建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