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2753号
原告:葛海燕。
被告:方英群。本院在审理一案中,原告葛海燕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海燕负担。
审判员 刘德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建德 微信公众号“”
葛海燕与方英群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2753号
原告:葛海燕。
被告:方英群。本院在审理一案中,原告葛海燕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海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海燕负担。
审判员 刘德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建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