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631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余仁忠与陈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仁忠,陈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6313号原告余仁忠,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凤兰,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仁忠与被告陈凤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仁忠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没有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伟斌审 判 员 张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