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谈义梅与蔡正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谈某某,女,生于1980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被告蔡某某,男,生于1980年3月2日,汉族,农民。原告谈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某某,被告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自由恋爱,婚前关系一般。2002年4月15日双方在山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办理了结婚手续。结婚时她带的嫁妆有:1套六门柜、1台长虹牌34英寸电视机、1套五组合布沙发、1张大方桌、1张小方桌、8把小木椅、1付火盆、2口皮箱、2口木箱、1个碗橱柜、4床被子、1床毛毯、1个大钟表、1个大板柜、1个小板柜、2个金戒指、2条金项链、2对金耳环。2002年9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蔡宗洋。婚后于2009年建了一栋二层砖混结构楼房,大小共有12间,坐向为坐北朝南,同年购买了一辆时代牌重型货运汽车,价值11万元,另外还购置有1套六门柜、2个梳妆台、1张软床、3张席梦思床、1套皮沙发、1个大理石茶几、1套布沙发、1台长虹牌54英寸液晶电视、1个电视柜、1套木凉椅、1张餐桌、1张麻将桌、1台抽油烟机、1套煤气灶、1条金手链。她们结婚后起初双方关系尚可,从2004年开始双方经常吵架,有时还打架,渐渐地双方感情冷淡,关系紧张。2011年6月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她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与其和好,但是后来,双方关系并无改善,而且越来越恶化,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蔡宗洋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1份。为证实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2、孩子蔡宗洋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实孩子蔡宗洋身份情况。被告辩称,他和原告自由恋爱,婚前关系很好。2002年他们一起在山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结婚时原告带的嫁妆有:1个六门柜、1台29英寸彩电。婚后于2002年9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蔡宗洋。结婚后购买了一辆时代牌中型货运车,建了二层三间楼房。婚后无共同债权,因建房2009年在法官信用社贷了5万元贷款,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他不同意,他们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就是因他爱喝酒,原告说过他几次,双方因此发生过几次矛盾,其他方面他们没有发生过什么大的矛盾,原告去年6月向法院起诉过离婚,经调解双方和好了,虽然为些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但他们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在一起这么长时间,孩子也大了,所以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本案在质证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属国家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且被告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2002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办理了结婚证。结婚时原告带的嫁妆有:1张大方桌、1张小方桌、1个梳妆台、1套七组合家俱、1套五组合布沙发、1个大板柜、1个小板柜、1个碗橱柜、1台长虹牌34英寸彩电、1个大钟表、8把小木椅、1付火盆、2口皮箱、2口木箱、4床被子、1床毛毯、2个金戒指、2对金耳针、1个金佛、1个金手链。2002年9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蔡宗洋。婚后,起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和好。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在山阳县法官镇僧道关村建有坐北朝南二层楼房1栋,共12间,另外购置有1张软床、3张席梦思床、1个六门柜、2个梳妆台、1套休闲布沙发、1套皮沙发、1个大理石茶几、1套木凉椅、1张麻将桌、1张餐桌、1套煤气灶、1套抽油烟机、1套太阳能、1台54英寸长虹牌液晶电视、1个电视柜、1台美的牌冰箱、1台海尔牌冰柜、1台联想牌台式电脑、1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4床被子、5床毛毯。有1.25万元债权,5.65万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婚后开始夫妻关系尚可,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虽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无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被告亦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如能互谅互让尚有和好的可能,应再给被告一次要求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谈某某要求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席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