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205号原告高某某,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志民,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高某某,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