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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慧萍与涂长起、焦保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慧萍,涂长起,焦保芝,涂长醒,李有霞,河南醒起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醒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452号申请执行人黄慧萍。被执行人涂长起。被执行人焦保芝。被执行人涂长醒。被执行人李有霞。被执行人河南醒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涂长醒。被执行人信阳市醒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法定代表人涂长醒。黄慧萍与涂长起、焦保芝、涂长醒、李有霞、河南醒起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醒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作出的(2011)郑中证民字第6557号公证书及(2012)郑中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慧萍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涂长起、焦保芝、涂长醒、李有霞、河南醒起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醒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5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