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维舟与高莉、李宪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舟,高莉,李宪平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152号原告:王维舟。委托代理人:李寿华,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莉。被告:李宪平。委托代理人:张汉平,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舟被告高莉、李宪平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舟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舟撤回起诉。诉讼费2762元,退给原告王维舟。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张钅粟心审判员 任 惠 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