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安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汪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汪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安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玉霞,行长。被执行人汪于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0)江安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汪于平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份的收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汪于平在江安县工商局工资收入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