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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高盼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金钰,高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柳金钰,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敦化街环城南路62号。身份证号:130427198705280012委托代理人:张卫国,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盼,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都党乡台子寨村。身份证号:13042719860713592X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金钰与被告高盼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金钰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柳金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金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柳金钰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红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希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