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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谢秀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敏,肖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556号申请人谢秀敏,居民。被执行人肖宝玉,农民。本院在执行谢秀敏与肖宝玉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的(2006)丰民初字第27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9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6)丰民初字第274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宿建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