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杜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祝土林、徐炎良与徐金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土林,徐炎良,徐金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杜商初字第276号原告:祝土林。原告:徐炎良。委托代理人:郑利成。被告:徐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土林、徐炎良与被告徐金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金良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该被告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