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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杜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祝土林、徐炎良与徐金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土林,徐炎良,徐金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杜商初字第276号原告:祝土林。原告:徐炎良。委托代理人:郑利成。被告:徐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土林、徐炎良与被告徐金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徐金良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该被告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