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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怀章与刘小平、谷立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章,刘小平,谷立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张怀章。被告:刘小平。被告:谷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章诉被告刘小平、谷立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怀章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贤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