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45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号第四军医大学招待所。
负责人:李强,主任。
被执行人:李振学,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芳贤,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保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廖惠明,女,汉族。
被执行人:冯芬,女,汉族。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与李振学、张芳贤、张保英、廖惠明、冯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0)西新证经字第2081号公证书及(2010)西新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振学、张芳贤、张保英、廖惠明、冯芬支付借款本金9.2万元、利息1653.8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振学、张芳贤、张保英、廖惠明、冯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职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李振学、张芳贤、张保英、廖惠明、冯芬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振学、张芳贤、张保英、廖惠明、冯芬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乐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新执一初字第004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