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执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祝仁芳诉李节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058-2号申请执行人祝仁芳,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节,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祝仁芳诉李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仁芳据此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找被执行人未果,且亦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祝凤归书面申请终结本院(2011)松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