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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字第0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祝仁芳诉李节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058-2号申请执行人祝仁芳,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节,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祝仁芳诉李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仁芳据此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找被执行人未果,且亦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祝凤归书面申请终结本院(2011)松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