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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商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岛珍味香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浩艺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珍味香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浩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商初字第1600号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萍,董事长。被告青岛珍味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钟金友,经理。被告青岛浩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珍味香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浩艺机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顺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