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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永祥、吴宁诉被告牛利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祥,吴宁,牛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903号原告:田永祥,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吴宁,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罗曼,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利民,男,194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户县余下镇沈家营村北一街***号。本院受理原告田永祥、吴宁诉被告牛利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牛利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其无固定住址,原告诉状上的被告地址是其儿子牛创明所住房屋,故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户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无经常居住地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原告所诉的被告住址系其儿子牛创明的房屋,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房产证予以证明。原告不认可被告的管辖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仅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本院前往原告诉状上所写被告住所本市碑林区政府家属院物业办,了解该家属院13号楼西单元1楼东户是否由被告居住,物业工作人员称不清楚该房屋有谁居住。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牛利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