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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二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芜湖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都市天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都市天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525号原告:芜湖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江都市天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陈刚,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芜湖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都市天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