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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冯柏根与王永翔、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翔,冯柏根,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柏根。委托代理人:刘宇平、何飞飞。原审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翔。上诉人王永翔因与被上诉人冯柏根、原审被告吴江市外婆桥家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2)嘉桐乌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王永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永翔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0元,减半收取5560元,由上诉人王永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孝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