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尹某。被告刘某。案由:同居关系。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尹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逯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