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乐法执字第1252号

郭君强、郭鲁豫等与齐明华、齐玉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君强,郭鲁豫,秦家坤,史桂芬,齐明华,齐玉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1252号申请人郭君强。申请人郭鲁豫。申请人秦家坤。申请人史桂芬。被执行人齐明华。被执行人齐玉彬,系齐明华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乐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齐明华、齐玉彬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有商业理赔款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齐明华、齐玉彬所有的鲁G号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商业理赔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田守会

审判员  辛 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