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417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左兴海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兴海,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4179号原告左兴海。委托代理人席随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解全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恒利。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左英建,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兴海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第一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兴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