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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蜀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蜀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25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盐店街7号。法定代表人:荆建民,局长。被执行人:西安蜀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区北二环上林苑3栋1501室。本院受理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蜀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处罚一案,本院(2012)碑行执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处罚人西安蜀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体消失,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未果,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行执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