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初字第0495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翁学渊与西安科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学渊,西安科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953号原告:翁学渊。委托代理人:张倩,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启鸣,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科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号南方星座*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陈诗明,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翁学渊诉被告西安科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学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352元。审 判 长  石丽屏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