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442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曹建岐、金亚丽与袁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岐,金亚丽,袁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424号原告曹建岐。原告金亚丽。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坷、王世明,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泉。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建岐、金亚丽诉被告袁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二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岐、金亚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岐、金亚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二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