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执民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庆、张密恩与闻人春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张密恩,闻人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男,1974年2月1日出生,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密恩,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闻人春英,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张密恩与被执行人闻人春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闻人春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庆;张密恩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王庆;张密恩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25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