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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朝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明军与刘志刚、白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军,刘志刚,白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朝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王明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文蕾,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刚,男,住长春市湖西路。被告白桦,女,住长春市湖西路。原告王明军与被告刘志刚、白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蕾,被告刘志刚、白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军诉称,被告在2011年1月7日欠原告46,000.00元,经催要未果,故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6,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志刚辩称,欠款属实,因原告经营彩票投注站,我借钱是为了买彩票,并非用于家庭生活,白桦并不知晓,后果应当有我来负,同白桦无关。被告白桦辩称,刘志刚欠款我不知晓,我与刘志刚离婚时并未提及此事,经问起得知是刘志刚买原告的黑彩和打麻将欠下的赌债,同我无关,我们已经离婚了,我不应当承担该债务。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1993年5月登记结婚,2011年4月在本院协议离婚。被告刘志刚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5年起陆续在原告经营彩票投注站(福彩15号、体彩28160号)重复性购买彩票赊账以及借款,截止2011年1月7日,被告刘志刚由此累计共欠原告债务46,000.00元,被告刘志刚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志刚表示,原告卖黑彩但没有证据,该欠款为我个人债务,与被告白桦无关。被告白桦表示,该笔债务为赌债我不知晓,我不承担该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刘志刚出具的欠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此债务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近六年之久,陆续积累构成的。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主张该债务为赌债且是刘志刚个人债务,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志刚、白桦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王明军欠款4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金继贤审判员  邢子健审判员  张玉彬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