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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闫黑旦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邹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409号申请执行人闫黑旦,男,生于1945年3月9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负责人赵伟,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俊峰,男,生于1967年7月1日。闫黑旦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邹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黑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已缴纳案件执行款23021.50元,邹俊峰已缴纳执行款7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38.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闫黑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陇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菁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