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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李建宁与王小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宁,王小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李建宁,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刘笛,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洁,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小明,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36172号商位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宁与被告王小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建英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