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418号申请执���人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吕惠匡。被执行人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丁祥绪。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2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000元。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