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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二初字第2220号

深州市大功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州市大功商贸有限公司,刘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2220号原告深州市大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茂,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宝成,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深州镇西杜庄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大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大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青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洪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