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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安静与西安秦风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静,西安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873号申请执行人��安静,男,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安静与西安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陈安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1099、01128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补办补缴2003年7月9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具体缴费基数以社保经办核准数额未准),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安静与被执行人西安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协议,由被执行人西安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应给申请执行人陈安静补办补缴2003年7月9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共计3.13万元,申请执行人陈安静表示同意放弃补办补缴2003年7月9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工伤保险(具体缴费基数以社保经办核准数额未准)。执行费400元被执行人西安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01099、011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