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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民初字第1667号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振中、史贵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振中,史贵宾,蒋明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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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喜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立生,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先,该联社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史振中,农民。被告史贵宾,农民。被告蒋明旭,农民。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史振中、史贵宾、蒋明旭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

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