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喜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立生,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先,该联社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史振中,农民。被告史贵宾,农民。被告蒋明旭,农民。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史振中、史贵宾、蒋明旭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
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