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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业栋与被执行人王传斌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业栋,王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石业栋,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传斌,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石业栋与被执行人王传斌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为此,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仅对其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210号楼1单元2层4号房屋的产权进行了查封。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次应依法保留债权,终结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洪波审判员  曲德宽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