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瑞行审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温作前,陈阿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温瑞行审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立林。被执行人温作前。被执行人陈阿乃。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27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温作前、陈阿乃于2012年6月10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00304元的义务。2012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278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