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虎民初字第065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荆利彬与艾蒂盟斯(苏州)压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利彬,艾蒂盟斯(苏州)压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虎民初字第0653号原告荆利彬。委托代理人杨广先,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雷,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蒂盟斯(苏州)压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朝红路388号。法定代表人NEVALAASKOJUHANIJAAKKO。委托代理人蒋建章,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凤,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荆利彬与被告艾蒂盟斯(苏州)压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春华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3日、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利彬的委托代理人李雷、被告艾蒂盟斯(苏州)压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利彬诉称,2008年8月18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月工资大约为4620元左右,原告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工作。2011年11月30日,被告违法将原告开除,被告如此践踏原告的权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赔偿金32340元。被告艾蒂盟斯(苏州)压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确有打架的事实,2011年11月16日,双方自愿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相关材料证明原告与王丙超打架的事实。原告辩说是对方先动手、自己是被打,我方认为即便这样,原告身为领班,而对方是普通作业人员,也应以不影响工作秩序的方式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其次,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禁止打架、闹纠纷等行为,违反者公司则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的打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再次,被告开除原告的通知已先通知工会,并通告全体员工,被告开除原告的决定程序合法。综上,原告违纪事实清楚,被告开除原告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属于合法解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9日,原告荆利彬进入被告艾蒂盟斯(苏州)压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9日,原告荆利彬离职前的工作岗位是熔炉领班,离职前平均工资为4620元/月。2011年11月9日,原告荆利彬因借用后弄坏公司另一员工王丙超气管事宜与其发生矛盾并导致纠纷产生,中午12时56分02秒,原告荆利彬向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枫桥派出所报警,后经派出所处理,该纠纷做民事纠纷调解。2011年11月16日,原告荆利彬与王丙超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因原告受伤花费医药费约1700元,王丙超花费医药费约500元,故双方互抵后王丙超赔偿给原告荆利彬医药费1200元,双方无其他纠葛。2011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违规通知单》,内容为:11月9日7点30分,王丙超与荆利彬两个在DC-deburring11#工作台发生纠纷后打架,依公司管理规章第八章1条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该《违规通知单》原告未签字,部门主管、人事部、部门经理、见证人均签字确认。后公司就此事征询工会意见。11月21日,工会对此予以确认。2011年11月21日,被告出具《除名处分》(编号:201111-16),内容为:2011年11月9日,DC部门员工荆利彬与王丙超在DC车间发生纠纷后打架。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八章条规,现根据《员工手册》第八章规定,给予荆利彬除名处分。与此同时,被告对公司另一员工王丙超也给予除名处分。2011年11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原因为:2011年11月9日违纪除名。原告因不服被告对其的除名处分,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340元。2012年2月28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虎劳仲案字(2012)第0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故诉至我院。另查明,2008年11月11日,原告签署《承诺书》一份,确认已经详细审阅过思德泰克(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守则》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员工守则》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承诺同意严格遵守该《员工守则》,同时愿意接受公司按照《员工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人进行监督管理。再查明,被告公司名称原为“思德泰克(苏州)电子有限公司”,2010年1月18日,经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变更为“艾蒂盟斯(苏州)压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05年3月1日,被告第三次修订《思德泰克(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条规守则》(以下简称《员工守则》),修订后《员工守则》第七章违纪处理第7.1条规定:打架、赌博、闹纠纷者给予除名处分。后《员工守则》经多次修订,其中打架、赌博、闹纠纷者均规定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分(2007年12月31日第六次修订版,详见第27页;2009年3月1日第七次修订版,详见25页)。上述事实由《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谈话笔录》、《违规通知单》、《除名处分》、《承诺书》、《员工守册》、工商变更材料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与王丙超之间的纠纷,起因源于原告弄坏王丙超之气管,后双方均未克制,相反矛盾进一步扩大,最终发生肢体冲突,原告与王丙超不同程度受伤,在企业内产生不良影响。原告作为纠纷的起因人,在纠纷发生时并未采取不影响工作秩序的方式平息纠纷,相反直接参与纠纷,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违纪事实清楚,被告依据《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同时解除原告与另一纠纷当事人王丙超,并无不妥,故法院对被告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荆利彬的诉请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荆利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徐兴华代理审判员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葛蔷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颉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