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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皇执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明华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方溪湖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华,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方溪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发往:校对人:打印份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皇执字第2156号申请执行人林明华,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方溪湖村*号21,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街**号4-16-2。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方溪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方溪湖村。法定代表人曹龙道,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林明华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方溪湖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皇民二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2)皇民二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树庆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