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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500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付晨与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晨,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5005号原告:付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振国、陈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迈克星苑B-903室。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晨与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后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审判员  叱红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